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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法、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机关的程序规则,并不调整公民权利义务关系,而以保障诉讼程序、提升诉讼效率为依归。在此基础上,非司法性特征则为进一步论证司法解释如何接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拘束提出了要求,例如不得以司法活动的程序节点,而须以公民的信赖表现作为判断特定司法解释是否符合该原则的重要基准。
另一方面则应从信赖表现的性质出发,详细区分实体性司法解释与程序性司法解释,并将实体行为作为实体性司法解释的判准,程序行为作为程序性司法解释的判准。不过,既判力对于溯及力的优越地位也并非绝对。综合以上两方面,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争议在我国包含了司法解释是否接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拘束,以及如何受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拘束等具体问题。[15]3.规范内容的权利性在规范内容的维度,司法解释虽被称为解释,却并不以特定的个案事实或问题为指向。[2]基于两项子原则之间的相互独立性,过往围绕特定法规范是否具有溯及力的研究通常仅限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内部,而与法律保留原则无涉。
例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高检发释字[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等有关司法组织、开庭审理活动等程序事项的司法解释。再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423条在《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了变更、追加、补充起诉制度,等等。古代改革家把变法与图强二者连在一起,把富国强兵作为改革的根本理据和最终目标,形成了历久弥新的变法图强传统。
深化全球治理规则供给研究。中华法律文明所蕴含的许多具有现代价值的独创性智识资源,为建构更为先进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丰富的知识元素,为创造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新形态提供强大的文明基因。面对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法学研究者应认真总结古代预防性治理思想和智慧,构建起中国气派的预防性法治理论,为加强人民权益法治保障提供理论支撑。加强对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提炼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大量难以用西方法学理论解释的实践经验、实践智慧、实践理性,构成了法学知识体系建设最深厚的本土资源。
以纪检监察实践为例,纪检监察是中国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的防控公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制度。《道德经》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古人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应坚持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检视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制度设计和国际行为模式,探索创设新的国际法制度和机制,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加强对国家法律典范性文本的阐释性研究,打造出更多自主性法学范畴、命题、理论,乃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加强对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等各种典范性制度文本的研究,从中解析出中国理念、中国精神、中国智慧,提炼出原创性法学思想、原理、知识。
这是对古代预防性治理思想的创新性发展。深化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不过,这些知识仍主要是以行业性话语、操作性技巧、默会性经验形式存在,迫切需要学术界对之进行学理提取、原理提炼、哲理提纯,升华为学术形态、学科形态的法学知识体系。
例如,在法学基础范畴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并深刻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区域法治、涉外法治、依规治党等范畴,有力增强了中国法学范畴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底色、民族特色。我国改革开放实践是一场通过法制变革保障和促进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性飞跃的伟大探索。
以法治社会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赋予其共建共治共享、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社会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等新内涵,打造出中国化时代化的法治社会范畴。今后,应更注重对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新型社会规范典范性文本的研究,从中提炼出具有深厚民意基础和文化基因的自主法学知识。
加强对全球公共性法治议题的理论回应面对当今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中国法学界不仅要自主思考中国法治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还要自主回答世界法治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加快建构对全球法治议题具有引领和攻坚能力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肩负起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提供国际公共理论产品的使命。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注重传统的民间法、习惯法研究,从中挖掘本土性法律知识。奉法强国、变法图强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思想精华。以宪法为代表的中国法律文本,无论在形式、内容上还是在理念、精神上,都同域外同类法律文本呈现出明显差异。加强对中国制度文本的学理研究以法律为代表的各类制度文本,是一个民族和国家价值理念、文化精神、治理智慧的权威性表达,也是该民族和国家法学思想、原理、知识的规范性来源。加强国家法律典范性文本的研究。
法学研究者应认真对待这套本土性知识,进行学理化、逻辑化、系统化加工,提炼出一系列具有解释力、变革力的法学新范畴、新原理、新知识,进一步丰富充实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作者:黄文艺,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进入 黄文艺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
法学研究者应全面总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经验,提炼出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建构中国纪检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解决世界性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难题提供中国方案。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系统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新范畴、新判断、新理论,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大理论增量,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南和理论宝库。
古代先贤把治病于未病、治乱于未乱当作社会治理的最优策略。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世界大变局就是世界大变法,意味着现行国际法规则的改变、现行国际机制的改变,甚至是现行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改变。
以党章为代表的党内法规,是中国法治体系的金色名片和显著优势,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治党治国治军的独特理念、独特逻辑、独特智慧。我国的制度文本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三类。例如,中国民法典作为21世纪世界最新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出鲜明的价值导向、道德取向、文化指向。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总结中外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提炼了一系列覆盖理论法学、公法学、私法学、程序法学等领域的科学范畴,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范畴框架。
将这些新判断、新命题转化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骨干性、基础性元素,必将有力提升中国法学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应深入推进全球治理公共性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在破解全球治理难题上提出有竞争力、实效性的方案,建构起系统化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加强对党章等党内法规典范性文本的研究,既有助于构建起自主性、原创性的党内法规学知识体系,也有助于深入把握中国之治的治理密码和成功经验。现代法学知识体系实际上是由众多法学理论按照一定逻辑结构组合而成的知识系统,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学理论体系是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工程。
以法治体系理论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将中国法治体系划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使纷繁复杂的法治要素组合为相互关系清晰、逻辑结构严谨的有机整体,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化、系统化、可操作的施工图、路线图。这些以格言金句形式表达出的新判断、新命题,是对古今中外法律实践特别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规律性认识的理论提炼和思想升华,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传播力、感染力。
在新时代,党和国家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织密织牢公权力运行的法规制度笼子,在加强公权力制约和监督上取得了开创性成就和经验。《黄帝内经》提出: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追求真理的精神把握法的普遍规律、洞察法的时代精神、总结法的科学认识,提出了一系列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哲理、法治公理、法学原理的法治新判断、新命题。古代先贤深刻认识到法对国家治乱兴衰的重要影响,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等思想。
预防性治理是中华法律文明的实践精义。例如,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国际法治、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际法新思想,迫切需要用国际法话语、范畴、命题清晰表述其价值指向、制度内涵,推动构建中国气派的国际法理论,为国际法治发展提供中国理论。在对违法犯罪的治理上,古代政治家和思想家提出了先富后教、先教后刑等预防性治理方案。
2023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建立更为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需要更具时代性、包容性、共识性的国际法理论引领。